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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企政策汇编

大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政策

2021-09-01
(一)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1. 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中,对科技开发专业、科技管理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突出成果转移转化业绩和技术转移服务业绩,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发展。
2. 相关文件:
(二)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按照省有关规定保留。
2. 相关文件:
(三)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1. 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办企业的,自批准离岗之日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晋升的权利。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应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应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档案工资为基数承担;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纳办法。
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4. 专业技术人员所领办创办企业,应按照《工商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商保险,缴纳工商保险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工商保险待遇。
5.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后,及时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6.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存办法。
7. 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安排重新上岗,同时报原备案部门。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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