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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企政策汇编

大众创业----大学生创业政策

2021-09-01
(一)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 高等院校学生可以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其学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留。
  2. 相关文件:
(二)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1. 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大学生成功创业。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企业,创业活动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内容,计入实践学分。
  3. 相关文件: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1. 省级财政投入2亿元新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每年安排1亿元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
  2. 高校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
  3. 鼓励引导科力天使股权投资基金、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基金等10支创业投资基金拿出合理比例,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投资倾斜。
  4. 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
  5.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6.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7.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办企业。
  8.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 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企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              万元的资金奖励。
      11.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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