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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企政策汇编

大众创业----民营企业政策

2021-09-01
(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 从2016年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规模较大、贡献突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名录,对进入名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为优良客户。对我省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 对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第一次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民营企业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4. 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齐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5. 对省内首次应用我省民营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6.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中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及相关加分政策。
7.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对民营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
8. 鼓励民营企业租赁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对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原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或原项目未投产期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困难减免。
9. 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总额。
1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时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的国企改制改组项目信息。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驻省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对我省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2.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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