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创新----科技项目政策
2021-09-01
(一)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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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称评价工作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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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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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项目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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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7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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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列入劳务费开支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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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任务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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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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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三)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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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区别项目经费来源实行分别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与研发团队约定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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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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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四)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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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省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内,将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费实行总额控制,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备案。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最高可按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人员绩效支出最高可按项目资金总额的70%核定。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科研经费劳务费支出范围。对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科研费用,报所在单位批准后以其它方式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将差旅费和业务性会议管理办法制定权限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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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五)黑龙江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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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布局,加快建立使用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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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