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1. 落实黑发〔2016〕 23号文件要求,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移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对接,在给子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2. 相关文件:
(二)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
1.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章程及规定程序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技术入股方案等信息。
2.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定价、交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相关文件:
(三)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
1. 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对接,在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2. 相关文件:
(四)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 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民营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