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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6-15
各市(地)、县(市)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的有关要求,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提高奖励资金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结合全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6月4日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工业企业节能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装备和技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审核工作,保证项目审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激发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条件与节能量相挂钩,对达到节能量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坚持公开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项目审核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采用高效锅炉、高效配电变压器、电机能效提升、燃煤清洁高效利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并已完成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近两年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并已完成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上年度,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六)企业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登记,主营业务收入、纳税均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遵守节能法律、法规。
 
第三章  奖励资金额度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该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重复申报本细则所指的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申报奖励资金的通知。
    第九条  各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将申报奖励资金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编制《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监督企业填写《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见附件3),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及各县(市)项目基本情况(见附件2)汇总,连同《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书面复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现场审核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对象的项目建设时间、节能量和项目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核。是否满足奖励条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会商提出拟推荐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名单,并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未进入名单的企业告知理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请示文件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委托审核费用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企业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业务突出、经验丰富、诚实守信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组织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节能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对于无依据增设环节增加企业负担的、逾期未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的,都将作为反面典型通报市(地)政府,情节严重的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业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外资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和“老字号”、“原字号”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节联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
         制要点
         2.    年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  
         3. 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 ××××单位××现场审核报告
 
 
附件1: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表(见表1、表2)
二、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及能源管理情况
三、改造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四、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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