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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 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7-20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缓解流动资金紧张,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黑发〔2016〕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2号)中关于企业享受流贷贴息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省财政按新增贷款的5%(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计算),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普通工业企业流贷贴息
1.申报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30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3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3)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普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2)佐证材料。企业当年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决算;企业当年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等账簿;企业当年及上年度缴纳各种税金等账簿、缴税凭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企业当年及上年度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企业当年及上年度银行存款及银行借款账等(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二)困难工业企业流贷贴息
1.申报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上年度主营收入4亿元以上且同比下降;企业亏损;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上年度企业采购省内原材料(含原料、初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配件等)、燃料金额不少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上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3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3)市(地)政府确认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等突出困难,若给予政策扶持后,有望促进企业稳定生产,对促进地方工业稳定运行具有带动作用。(4)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困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市(地)政府确认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等突出困难,若给予政策扶持后,有望促进企业稳定生产,对促进地方工业稳定运行具有带动作用的函。(2)佐证材料: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决算;上年度有关会计账簿;企业上年度缴纳各种税金等账簿、缴税凭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等;企业购买本地产品的发票等凭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企业当年及上年度银行存款及银行借款账等(复印件)。企业购买省内原材料金额明细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三)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
1.申报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15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15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3)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2)佐证材料同普通企业流贷贴息的佐证材料。
(四)贫困县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
1.申报条件:(1)在我省贫困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8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8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3)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贫困县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2)佐证材料同普通企业流贷贴息的佐证材料。
第五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普通工业企业、新兴产业制造业、贫困县制造业企业等申报流贷贴息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第六条 同一企业上一年度已享受普通工业企业、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贫困县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之一的,本年度如企业变为困难企业并申请流贷贴息的,当年不予支持。如下一年度企业仍困难并符合困难企业流贷贴息条件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困难企业流贷贴息。
第七条 同一企业上一年度已享受困难企业流贷贴息政策,本年度再次申请困难企业流贷贴息政策的,不予连续支持。
第八条 新兴产业企业以纳入省统计局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统计名单为准。贫困县以省扶贫办提供名单为准。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
(一)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通知。
(二)市(地)工信、财政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将年度申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企业,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形成《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企业审核汇总表》,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指标、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企业需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当年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决算、当年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账簿原件。
(四)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会同省工信委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将拟支持意见呈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及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审核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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