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科发〔2010〕431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8月9日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 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地)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年度通知为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认定的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创新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发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五)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无走私或涉税违法等情况,征信记录良好,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本细则及当年印发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综合信息表及研发支出、设备支出、人员费用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财务审核。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信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及财政局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工信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评价材料,并于当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工信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省工信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材料核实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至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在年度评价结束后,向市(地)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推荐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研发任务。
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连续两次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工信委。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 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地)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地)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向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局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科发〔2010〕4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