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6日召开的第一季度全省税收工作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从5月1日起,我省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旨在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
政策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政策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统一,其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政策明确,将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来源:黑龙江日报,记者蒋国红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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