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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09-11

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着力破解我省民营经济偏弱突出问题,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破解准入受限、履约难等问题
    1.解决市场准入受限多问题。坚持民营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取消和减少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或排斥性条款。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
    2.解决政府履约难问题。着力建设“诚信龙江”,对“新官不理旧账”的责任人严肃问责。专项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建立工作台账,严重拖欠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
    3.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简化注销手续,积极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推进简易注销改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一般税务注销实施“承诺制”容缺办理程序,实现即时办结。推行注销“一网”服务,简易注销时间减少一半。
    4.解决市场监管缺位问题。加强市场统一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等监管水平,提升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履职能力。
    二、破解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不足问题
    5.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开展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实际困难。
    6.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按年度申领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研发设计、新产品检测分析等科技服务,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民营科技企业入库培育,省级财政对入(出)库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遴选民营科技企业入库,支持建立研发平台、开发新产品,委托投融资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精准投融资服务。
    7.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级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研发投入后补助;对于购买科技成果交易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交易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8.鼓励中小企业上云应用。支持中小企业与我省已公布的工业云平台服务商合作,加快业务系统云化迁移以及管理、服务、设备、产品等上云,鼓励云平台服务商提高企业上云费用优惠比例。
    9.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标准体系的制定和修订,对通过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破解企业人力资源短缺问题
   10.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发挥民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落实政府财政补贴,鼓励全职引进高端人才。企业柔性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11.支持企业培养人才。支持民营企业申报“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业人才项目,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位入选者5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中掌握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申请省级科研项目不受年龄限制。
   12.提高企业人才待遇。围绕省级重点产业项目,对企业、产业园区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对设站单位给予20—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省级财政按市、县政府支持数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13.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对成功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国家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经费补助;对成功创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经费补助。搭建企业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缺乏培训能力的民营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
   四、破解企业经营成本高问题
   14.解决企业税费成本高问题。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企业研发创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等税收帮扶措施。
   15.解决社保缴费成本高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支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16.解决企业用地难问题。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17.降低相关要素成本。指导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业企业,科学合理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降低综合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引导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鼓励其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建设。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进民营企业产成品、原材料等铁路运输以价促量、量价互保。
    五、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加大对银行机构的资金供给,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19.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并分阶段给予补贴。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鼓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国家级贫困县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争取国家支持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对我省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重点对直接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实施奖补。建立完善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21.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对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台账,分类施策化解风险。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引导银行机构落实续贷、循环贷、年审制等金融政策,面向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对符合授信条件、还款意愿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建立上市公司纾困基金,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六、破解政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22.解决政府与企业联系不够的问题。落实好省领导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每位领导同志联系2家民营企业,每年走访调研不少于2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3.解决企业“缺信息”问题。完善中小微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黑龙江省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信息系统,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政务信息互动服务平台建设,增设应用程序和微信公众号,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渠道。
   24.解决新型政商关系界定不清的问题。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参加商(协)会组织的推动企业发展外出考察调研活动,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调研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等,重点解决“清而不亲”问题。完善和落实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对营商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方和部门“一把手”,进行严肃问责。
   25.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营造关心和支持企业家发展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企业家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重大发展战略。
    七、破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26.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着力建设“法治黑龙江”,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充分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谈话,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肃查处包庇纵容各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等问题。
    27.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单位联系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发挥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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