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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

2017-08-09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以充分挖掘基层就业创业比较优势、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为着力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制约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以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实施基层服务示范引领项目,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坚持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着力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渠道

(三)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结合基层实际需要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需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和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县(市、区)要定期梳理本地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共青团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经营性信息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建设现代农业部署,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聘用高校毕业生,充实生产、营销人才队伍,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五)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下沉,向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倾斜。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级分类考录模式改革,落实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放宽报考条件的优惠政策,结合基层人才需求和岗位工作特点优化测评办法。市(地)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属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学位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六)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适当增加高校集中地区征兵任务,开辟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动员,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对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重点落实好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在全省公务员招录中拿出一定数量职位定向考录。高校毕业生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我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现役期满后2年内或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服现役期满复学毕业后2年内,在参加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七)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融合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业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50%贴息。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吸纳一批中小微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等扶持政策,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促进闲置房产、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等转为创业孵化器,完善创业培训、指导和服务功能,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基层服务项目(含大学生村官)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落实服务期满人员机关定向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加分、升学扶持等优惠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三、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地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十一)完善基层职称评价机制。推行体现基层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方式方法,对论文、论著等不作硬性要求,提高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要素的权重。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评价管理制度,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在基层定向使用。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十二)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国家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十三)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适当扩大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范围。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实施范围、条件及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被县以下急需紧缺人才的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并工作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5万元补助,同级财政补贴支持。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四、支持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成长发展和顺畅流动

(十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十五)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空间。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公开遴选。省、市(地)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对长期在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县域内开展轮岗交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十六)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适当增加选调生招录数量,吸引和鼓励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报考,逐步壮大选调生队伍。有计划地将选调生放到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重点县、艰苦边远地区,参与党政中心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根据选调生德才情况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拔选调生充实乡镇领导班子。

(十七)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推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

(十八)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优化流程,明确标准,提高效率,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信息工作平台作用,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精准化服务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步骤时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营造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范围,重点向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倾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激发高校毕业生认识基层、了解基层和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

(二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省委、省政府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开展年度专项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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